(2017)鄂03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十堰三生缘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三生缘商贸有限公司,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三生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上能,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王栋,男,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十堰三生缘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三生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栋下落不明,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无人居住,现申请执行人十堰三生缘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十堰三生缘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