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良,张玉珍,高志峰,吕秀芳,高昌超,牟晓丽,高庆征,张爱红,高翠民,孙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忠良。被执行人张玉珍。被执行人高志峰。被执行人吕秀芳。被执行人高昌超。被执行人牟晓丽。被执行人高庆征。被执行人张爱红。被执行人高翠民。被执行人孙洪英。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忠良、张玉珍、高志峰、吕秀芳、高昌超、牟晓丽、高庆征、张爱云、高翠民、孙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