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应林霞与宋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林霞,宋福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201号原告应林霞,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宋福伦,男,汉族,1938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463号院14号。身份证号41110219381208051X。委托代理人XX,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林霞诉被告宋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应林霞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林霞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应林霞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林霞的起诉。预交诉讼费118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