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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应林霞与宋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林霞,宋福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201号原告应林霞,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宋福伦,男,汉族,1938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463号院14号。身份证号41110219381208051X。委托代理人XX,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林霞诉被告宋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应林霞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林霞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应林霞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林霞的起诉。预交诉讼费118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