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奥地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奥地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043号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田,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华奥地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红军,总经理。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奥地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申请费3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巩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