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骆俊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骆俊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779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浩鑫北门堤都D栋D-8-1号。法定代表人:蔡大钧,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丽,贵州山一(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信念,贵州山一(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俊坤,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骆俊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