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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98号原告:王向东,男。被告:杨涛,男。原告王向东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回对被告杨涛的起诉。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茜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