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98号原告:王向东,男。被告:杨涛,男。原告王向东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回对被告杨涛的起诉。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茜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