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0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453号原告: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7785604F,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江南葑道��湾8号。法定代表人:彭凤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9213511V,住所地重庆渝中区九尺坎50号第10层。负责人:郎建忠,经理。原告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重庆依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东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