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北路**号龙源大厦*栋*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48229。法定代表人:胡仕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1756E。法定代表人:郭朝晖,该公司副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624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鑫鼎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高新支行42×××04账户存款20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