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大亮、刘剑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亮,刘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陈大亮,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剑兵,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亮与被执行人刘剑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剑兵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大亮158921.5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