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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与郑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嫩江县草原监理站,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1121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 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财,男,1967年3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嫩草监平原(草原)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申请执行罚款40,000.00元,并提供了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嫩草监平原(草原)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嫩草监平原(草原)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嫩江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嫩草监平原(草原)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沙文俊 审判员  陶卫松 审判员  赵 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