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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诉被告罗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罗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271号原告:王永,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罗笑宇,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诉被告罗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