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宏科与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宏科,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邓宏科。被执行人张海军。申请执行人邓宏科与被执行人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30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海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宏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20628.06元、诉讼费571.5元、执行费1718元,三项合计122917.56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张海军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7月14日前履行义务。张海军已给付40636.56元案件款,下余案件款80562.96元,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40563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0000元。张海军愿分次履行,在2017年10月底给付5000元,在2018年6月底给付10000元,同年年底给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三十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