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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素群与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群,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438号原告:吴素群,女,194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斌,四川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红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贤琼,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华,营山县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素群与被告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素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丈夫张声平为干部身份;2.判令被告为原告丈夫张声平按干部身份计付丧葬费、抚恤金及补计退休工资;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张声平生于1930年12月,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回国后先后在河南省洛阳市步兵学校和济南军区55143部队工作,历任山东省军区独立队长、连长、副营长、处长等职。1976年6月转业回营山县林业局工作,1982年10月23日经营山县人民政府发(1982)161号文件任命张声平为营山县林产品公司调研员;据被告提供的个人人事档案证实,张声平符合1991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干部身份退休并以干部身份在被告处按月领取退休费。2015年11月30日,张声平病逝。后原告依法向社保局申领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但社保局按照企业职工身份为原告计发上列费用。原告认为社保局对原告丈夫身份认定错误,计发待遇错误。于2016年1月向四川省信访办申诉。2016年1月21日,社保局的信访回复仍然认定原告丈夫是以企业职工身份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待遇,仍以企业职工身份为原告丈夫计发丧葬费和抚恤金,同时认为张声平身份问题应归被告单位确认。原告不服社保局的信访答复,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素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江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