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356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356号原告: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迎春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孙鸿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橡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昭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