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再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志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农云波,王继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再7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志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农云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继惠。再审申请人李志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农云波、王继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苏03民申3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志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志强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葛 文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珠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