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家梅、姜世伟、黄桂芹、姜庆富诉卢贵斌、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梅,姜世伟,黄桂芹,姜庆富,卢贵斌,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222号原告:吴家梅,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城东新村*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0********。原告:姜世伟,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城东新村*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93********。原告:黄桂芹,女,1947年5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大堡镇三官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47********。原告:姜庆富,男,194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黄岭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42********。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咏菊,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贵斌,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司机,住凤城市凤凰城区新民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62********。被告: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边门镇边门村。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大街东南花园9#2号3号。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吴家梅、姜世伟、黄桂芹、姜庆富与被告卢贵斌、凤城市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家梅、姜世伟、黄桂芹、姜庆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家梅、姜世伟、黄桂芹、姜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吴家梅、姜世伟、黄桂芹、姜庆富承担。审判员 王 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