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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8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明,男,1943年7月12日生,汉族,淮南市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85022490-8。负责人:计金保,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明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淮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储蓄存款合同的内容构成时,强行判决“老年乐储蓄”和“老年乐储蓄问答”等被申请人自制的材料作为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变更合约的时效和告知方式均有过错,如改变也只能在履约期满之前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依据储蓄存单约定的转存方式及利率计算本息,计付至付清本息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建行淮南分行提交答辩意见称:黄明持有的加盖有“老年乐储蓄”字样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单,证明其选择办理了3×8年定期的“老年乐储蓄”。“老年乐储蓄”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淮南日报上刊登的“老年乐定期储蓄”的广告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性质,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建行淮南分行开办“老年乐储蓄”之前,《“老年乐”储蓄办法》和《关于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就已经形成,不存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变更的情形。黄明要求按照11万元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黄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黄明与建行淮南分行订立《老年乐》定期储蓄存款合同之外,建行淮南分行还针对《老年乐》储蓄存款制定的《“老年乐”储蓄办法》、印制的“关于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以及对《老年乐》储蓄的解释和解答等,其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作为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建行淮南分行在《淮南日报》上刊登的广告中,宣传内容还有“详细办法由我行各储蓄所柜为您咨询服务”的说明,以及“欢迎惠顾!欢迎储蓄!”的寄望语等,故黄明主张建行淮南分行刊登的广告为要约的依据不足。黄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到宣传内容前去办理该项储蓄业务时,应当注意到“详细办法由我行各储蓄所柜为您咨询服务”的说明,且在订立合同时向储蓄所柜咨询“详细办法”的具体内容,既是黄明的权利亦是其应尽的义务。其主张办理储蓄业务时既未看到储蓄办法和问答,亦未听到建行淮南分行工作人员的宣传和解释,显然与常理不符,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综上,黄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希宇审 判 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