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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雄申请执行李世禄、刘起祥、郝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雄,李世禄,郝小丽,刘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雄,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李世禄,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郝小丽,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被执行人刘起祥,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雄与被执行人李世禄、刘起祥、郝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网络拍卖了被执行人刘起祥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二期C区26号楼1单元602室住宅一套,经三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查出该执行房屋在银行有抵押贷款18万多元申请执行人王建雄无力代偿,向��院提出申请放弃接收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