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树成等人与张生、周玉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成,赵春霞,张羽,张彬,张恩,张生,周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成。申请执行人赵春霞。申请执行人张羽。申请执行人张彬。申请执行人张恩。被执行人张生。被执行人周玉莲。本院执行的孙树成等人与张生、周玉莲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生、周玉莲与申请执行人孙树成等5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孙树成等5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张生、周玉莲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宝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