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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异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斌、生华峰就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与崔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崔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57号案外人:王斌,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案外人:生华峰,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1号南普国际金融中心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秦新伟。被执行人:崔永杰,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与崔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斌、生华峰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斌、生华峰称:2014年3月案外人王斌、生华峰共同合伙经营生意,邀请崔永杰作为监督人于2014年4月3日、2017年1月24日在工商银行二里岗支行、农业银行紫荆山路支行以被执行人崔永杰的名义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号6212xxxxxxxx5596、农业银行卡号:6228xxxxxxxx1674),用于案外人合伙经营的日常资金往来,账户内资金与崔永杰无关。请求:解除对归属案外人王斌、生华峰所有资金(该资金保存于:工商银行开户帐号:1702xxxxxxxx8865、工商银行卡号:6212xxxxxxxx5596、农业银行卡号:6228xxxxxxxx1674)的冻结并停止执行该资金。本院认为,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的,应当针对明确的执行标的,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案外人王斌、生华峰主张被执行人崔永杰名下帐号为6212xxxxxxxx5596的工商银行账户及帐号为6228xxxxxxxx1674的农业银行账户内资金系其所有,但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斌、生华峰的申请。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