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菊香、黄俊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香,黄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菊香,绰号“小二姐”,女,1981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俊,绰号“大嘴”,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舒城县,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菊香、黄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菊香、黄俊及辩护人李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温某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马桥社居委田埠组开设赌场,被告人陈菊香、孙某、张某2、马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参与入股该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10%进行抽水,每天参赌人员三四十人。被告人黄俊在赌场内负责“望风”等工作。2016年9月至12月6日期间,胡章猛等人在肥东县店埠镇龙西村河南组张万芹家、胡大郢胡学山家、山王西组刘正方家、杨坝村北湾组赵翠连家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10%进行抽水,每天参赌人员二三十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陈菊香、黄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菊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菊香参加时间短,也不负责管理,相对于其他主犯作用较小;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又自愿认罪;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4、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温某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马桥社居委田埠组开设赌场,被告人陈菊香与孙某、张某2、马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参与入股该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10%进行抽水,每天参赌人员三四十人。被告人黄俊在赌场内负责“望风”等工作。2016年9月至12月6日期间,胡章猛等人在肥东县店埠镇龙西村河南组张万芹家、胡大郢胡学山家、山王西组刘正方家、杨坝村北湾组赵翠连家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10%进行抽水,每天参赌人员二三十人。期间被告人陈菊香从中抽头非法获利约6000元,被告人黄俊非法获利4000元。另查明:肥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7年2月20日,在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与沿河东路交口将被告人陈菊香抓获归案,被告人黄俊于2017年5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菊香退缴了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黄俊退缴了违法所得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罗某、丁某、张某1、陈某1、郭某等人证言,同案人温某、张某2、孙某、马某、程某、范某、宣守安、刘某1、刘某2、李某、陈某2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陈菊香、黄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证实,被告人陈菊香及辩护人、黄俊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菊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被告人黄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菊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菊香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黄俊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菊香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菊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俊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文政人民陪审员 张宇萍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毓茗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