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成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坎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50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成坎,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汤杰,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成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礼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成坎及其辩护人汤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至案发,被告人郭成坎通过购买1套“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通信企业无线信号网络,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本公司长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建材装饰,服务,租赁,劳务等各种机打税控发票。胡经理132××××5090”的广告信息。在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造成通信企业网络受到干扰,导致通信企业网络信号故障。经鉴定,被告人郭成坎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中的笔记本电脑硬盘系统中提取到上述广告信息,发送条数共计46285条,IMSI码共计102586个,共计影响用户10586人。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郭成坎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时代阳光大道十字路口西南角旺府酒店前坪内正在利用“伪基站”发送上述广告信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物证“伪基站”设备1套、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郭成坎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成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成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成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郭成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成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且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郭成坎购买1套全新的“伪基站”设备后放置在车牌号为浙B×××××的“本田”凌派轿车后备箱内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沿各主干道行驶,并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自行编辑的“本公司长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建材装饰,服务,租赁,劳务等各种机打税控发票。胡经理132××××5090”短信。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郭成坎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时代阳光大道十字路口西南角旺府酒店前坪内正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上述广告信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发票章1枚、“伪基站”设备1组、“vivo”手机1台。经鉴定,被告人郭成坎利用该套“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46285条,该套设备可以在935-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干扰中国移动(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935-954MHz)、中国联通(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954-960MHz)通讯秩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郭成坎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指认照片,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郭成坎当场扣押发票章1枚、“伪基站”设备1组、金色“vivo”手机1台。3、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郭成坎使用的“伪基站”在935-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以影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工作频段。4、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电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成坎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内提取到发送短信条数、影响用户数等数据的事实。5、被告人郭成坎的供述,证明其听说在长沙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做生意很赚钱,于是2017年2月花费8000元购买了1套全新的“伪基站”设备,2月底,其来长沙后将这套设备放在牌照为浙B×××××的“本田”凌派轿车后备箱内,开车沿长沙主干道行驶,并利用这套设备发送“本公司长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普通增值,建材装饰,服务,租赁,劳务等各种机打税控发票,胡经理:132××××5090。”字样的短信内容,一个小时大概可以发送上千条短信。在人民路、远大路、万家丽路等路发送,2017年3月29日其在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万家丽路十字路口西南角旺府酒店前坪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这套“伪基站”设备上显示的46284条代表其发送短信的条数,这套伪基站没有别人使用过,其拿到时数据为0。里面的内容是其编辑的。6、被告人郭成坎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郭成坎的年龄、住所等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之前未受刑罚处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成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站,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成坎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成坎未经批准设置“伪基站”设备,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发送代办发票的违法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其行为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其行为并未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成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成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成坎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成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发票章1枚、“伪基站”设备1组、金色“vivo”手机1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龙新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听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