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陈厚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厚多,男,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宏瀚,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厚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忠俊、代理检察员梁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厚多及其辩护人冯宏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厚多因怀疑其妹妹陈某3位于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灯光广场附近的房屋大门被前来玩耍的小孩毁坏,当晚现场抓住一名叫张某1的男孩(14周岁)要求其家长前来现场赔偿损失。张某1母亲陈某1来到现场与被告人陈厚多等人论理,并电话叫来被害人叶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另案处理)。叶某1来到现场与被告人陈厚多等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叶某1持刀伤及在现场厮打的梁某1、林某和被告人陈厚多,被告人陈厚多则在现场找来一块木板殴打叶某1的头部、手部,导致叶某1头部受伤、左手尺骨远端骨折。2017年2月15日,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陈厚多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证人梁某2、陈某1、张某1、叶某2、梁某1、林某、陈某2的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等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厚多辩称,我承认是用木板打伤了叶某1,但当时叶某1拿刀准备斩梁某2,我立即从现场的工地捡起一块木板冲上去制止,打中了叶某1的头部、左手,我是自卫,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虽然陈厚多承认其持械伤害叶某1,但叶某1受轻伤的结果是其过错造成的,梁某1上前想夺下叶某1手里的刀,被叶某1捅伤,陈厚多因此才捡起地上的木板砸伤叶某1,陈厚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各一份,拟证实被告人陈厚多患有鼻咽癌。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陈厚多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山后园靠近灯光广场附近见到几个孩子在那里玩耍,怀疑这几个孩子是平时砸打其小妹陈某3住宅大门的人,遂与其妹夫梁某2抓住张某1等三名孩子,要求他们叫家长过来,后张某1打电话叫其母亲陈某1过来,陈某1到来后,为此事与陈厚多、梁某2等人发生争吵。不久,陈某1接到被害人叶某1的电话时将此事告知了叶某1,随后,叶某1骑摩托车来到现场,与陈厚多等人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叶某1持刀刺伤陈厚多和后来加入厮打的梁某1、林某,叶某1亦被陈厚多用木棍打伤。梁某1左腹部受伤致回肠系膜裂伤、空肠距蔡氏韧带60cm处贯通伤和横结肠中段全层裂伤,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叶某1头部受伤、左侧尺骨远段骨折,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23日,陈厚多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东平边防派出所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叶某1的头部受伤、左侧尺骨远段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陈厚多、林某、陈某2、梁某2辨认出叶某1,陈某1辨认出叶某1、陈厚多、梁某2、林某,张某1辨认出陈厚多,叶某2辨认出陈厚多。三、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陈厚多进行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板尿样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五、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3日10时35分,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东平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将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陈厚多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六、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厚多出生于1955年2月4日,作案时已达完全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七、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实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东平边防派出所辖区未发现被告人陈厚多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参与非法组织。八、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因为我于2016年11月13日21时许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山后园靠近灯光广场附近一间民宅前的空地上与三名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对方将我打伤的,之后我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我的左手手腕处骨头断了,头部被打破流血了,所以我的手部和头部受伤了。2016年11月13日17时许,我、陈某1和五六名朋友在元山仔的朋友家中吃饭,当时我和其他两名朋友一共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和几瓶啤酒。到了19时许,陈某1接了一个电话就出去了,大约过了20分钟,陈某1还没有回来,我打电话给陈某1,陈某1说她儿子在和几个人打架,我说有没什么问题,我过去看看吧。我得知地址后就一个人驾驶一辆黑色的女装摩托车到了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山后园靠近灯光广场附近,我看见陈某1和我姐姐叶某2与四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争吵,我走过去听讲他们争吵的内容得知他们是因为对方以为陈某1的儿子前段时间在他家门前捣乱才叫陈某1过来的,但我知道陈某1的儿子是在前一天才回到东平镇的,不可能会在他们家面前捣乱。我就说“吵什么吵,和两个女人吵架算什么意思”,对方有一名男子说“你算什么人”,我说“你又算什么人”,然后我和对方就吵了起来。然后,我与对方争吵得越来越激烈,我与对方相互推了对方几下,对面三名男子就动手打我,那名较老的男子还在附近捡了一根木棍打我,那名中年男子也在附近捡了一根铁管打我,他们打了我很多下,其中我的左手被铁管打中了一下,我还看见那名较年轻男子进去屋里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当时我已经被木棍和铁管打得晕倒在地上。陈某1和叶某2看见后马上过来将我扶起来,约一分钟后我有些清醒了,我发现我的头部流了很多血,我就把上衣脱下来抹头部和脸部的血,然后绕对方房的房子一圈,站在那三名男子侧面。我看见陈某1和那三名男子还在争吵,我又走过去打那名中年男子,对方看见我过来打他们后,又打木棍和铁管打我,那名年轻男子还用菜刀砍了我头部一刀。当时我手上不知道拿着什么工具,我就用力乱挥反击。对方三个人退开后我马上跑向灯光广场,然后我看见我弟弟,让他送我出去阳江接受治疗,我弟弟就和他的一个朋友开车送我去阳江。九、证人证言1、梁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我在东平镇山后园的的房子门口附近抓到三名撞门的小孩,当时其中一名孩子就说其刚从阳江回来,没有砸门。于是我就让那名小孩打电话叫其母亲过来,一会儿,那名小孩的母亲陈某1去到了现场,但是陈某1也是说其儿子在阳江读书的,不可能砸门。接着,我、陈厚多和陈某1就开始吵了起来。不久,陈某1那边过来了一名男子(后来我听人家说那名男子叫叶某1),当时叶某1到了现场后拿出一把刀和陈厚多互相扭打在一块,我看到叶某1用刀划伤陈厚多的手指。接着,叶某1还想继续用刀砍我,我见状马上跑了。叶某1见我跑了,持刀砍向陈厚多。当时陈厚多在门口附近找到一条木板和对方互打,期间叶某1持刀不断砍向陈厚多,陈厚多则拿着木板殴打叶某1,具体打到那个部位我没有看清楚。陈厚多和叶某1相互扭打了一会儿,我儿子梁某1到了现场,当时我看见叶某1不断挥刀砍向陈厚多,陈厚多也不断用手中的木板殴打叶某1,梁某1就过去将叶某1手中的刀夺走,但是被叶某1持刀捅伤了肚子,陈厚多见到叶某1捅伤了梁某1后继续用木板殴打叶某1。当时我和我老婆陈某2马上过去抱住我儿子。又过了一会儿,我女婿林某也赶到了现场,林某当时跑过去打架现场想把叶某1手中的刀具抢下来,但是被叶某1捅伤了屁股。之后叶某1就逃离了现场。2、梁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当时我正在睡觉,然后接到我妈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去陈厚多那里看看,当时她也没说什么事,我看事情可能比较紧急,所以当时也没有问她,然后我就马上开摩托车去到陈厚多那里,看见有个年轻的妇女在骂我母亲陈某2,我看到陈厚多和我父亲梁某2就站在旁边看,然后我就上去拉开陈某2叫她不要理那个人。这时看见有个拿着“牛柏叶”的中年男子向陈厚多冲过去,当时陈厚多就站在我右边大概一米左右,当时他们两个人扭打在一起,在拉扯的过程中还把陈厚多的右手给划伤了,见状后,我就马上冲到他们的中间抢那把“牛柏叶”,抓住那名中年男子的手,我们三个人正在拉扯的时候,这时之前在那里吵架的那个年轻妇女上来拉开我,我被那个年轻妇女拉开向后退了几步,这时那名拿着“牛柏叶”的中年男子被陈厚多推倒在地上,那名拿着“牛柏叶”的中年男子倒在地上后,就坐在地上拿着刀挥舞,我正好背对着他,就被划伤了左臀部。划伤了臀部后我还没有感觉,我挣脱了那名年轻的妇女之后,我就转身过来,刚好那名拿着“牛柏叶”的中年男子也从地上站起来了,正对着我,还没有意识过来,我就被他捅伤了腹部。当时我的腹部剧烈的疼痛,倒在了地上,这时我父亲梁某2过来扶着我,然后我就有点晕,后面发生什么事我就没看到,具体情况就不清楚了。参与打架的各方,我们这方有四个人,他们那方就是那名拿着“牛柏叶”的中年男子。3、林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我和我妻子驾驶摩托车到了东平镇山后园我妻子的大姨家门前的空地,我看见我的小舅子梁某1和我的岳父梁某2、我妻子的舅舅陈厚多与叶某1和其妻子、一名女子在打架。当时叶某1手中拿着一把“牛百叶”刀,我看见后马上把摩托车停在一旁,前去帮忙。我站在双方中间用身体护着我岳父想把他拉开,然后我岳父说梁某1被捅伤了,让我去看看。我转过身看见梁某1捂着肚子躺在地上,我刚弯腰扶梁某1起来时,叶某1用刀捅了我的左臀部。当时我和我岳父马上驾着梁某1坐上一辆三轮去到医院,而后梁某1转去阳江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我在东平镇卫生院处理伤口。4、陈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20时30分左右,在东平镇山后园我姐姐陈某3的家门口,我哥哥陈厚多看见有几个孩子在拿石头扔陈某3家大门,然后陈厚多就去警告这几个小孩,其中一个孩子的母亲来了以后就跟我哥哥陈厚多吵了起来,这名小孩母亲怀疑我哥哥陈厚多打了他家儿子,然后这名女子就打电话,过了几分钟叶某1就骑着一辆摩托车来了,刚开始叶某1和陈厚多还有我老公梁某2吵起来了,然后叶某1骑着摩托车撞向梁某2,之后大家就开始相互推搡,然后叶某1就去那名女子手提包里拿出一把刀,俗称“牛百叶”,就准备朝着陈厚多、梁某2砍去,我儿子梁某1看见后就前去想抢叶某1手中的刀,我女婿林某也上前去抢叶某1的刀,然后大家就扭打在一起,整个打斗过程大概持续了二十分钟,然后我看见我儿子倒在地上,肚子右侧被捅了一刀,叶某1就骑着摩托车跑了,我就说别打了,先救儿子,然后就叫了一辆三轮车将我儿子送去医院了。5、张某1的证言:我不认识对方的,我只是知道对方有四名男子和叶某1打架。一名是年约二十三岁的男子,一名是年约五六十岁的男子,一名是屋主,年约五十岁,还有一名身材很胖的,年约三十岁的男子。因为我当时是被山后园一民居的屋主抓住了,并且掐住我的脖子,说我经常在他家门口玩耍,经常用自行车和石头撞他家的门,我当时就跟屋主解释清楚了,我之前一直都在阳江,当天上午十一点左右回到东平,在家里练习爵士鼓,大约在当天晚上7时许一个人坐三轮车去到东平镇一河两岸圆盘处,我看到圆盘附近的游戏机室关门了,我就向山后园的小巷子里走去想要到街上逛,我经过事发的那家民居时看见有四名小孩子在那家民居门口玩手机,这时我看见屋主搭着一名妇女开摩托车回来了,然后有一名孩子跑开了,其他三名孩子就没有离开,屋主就马上和车后的那名妇女一起抓住了那三名男孩,然后有一名年约五六十岁的男子向屋主家里走过来,刚好撞见有一名男孩路过,又抓住了那名男孩,我也在这个时候被屋主抓住了。那名五六十岁的男子掐住我的脖子,对我说天天来破坏他家的门,并且叫我打电话给我妈妈,我就拨通了我妈妈的电话并且跟我妈妈说了这个事情,我妈妈过了十分钟左右就过来了,我妈妈也跟对方解释我当天才刚刚回到东平,对方不相信,我妈妈和对方吵起来了。这个时候叶某1打电话来给我妈妈,然后我妈妈就跟叶某1说了现场的情况。过了五六分钟,叶某1就骑着一辆黑色的沙车过来了现场,之后叶某1就在听我妈和对方解释,对方那名五六十岁的男子就推我妈妈先,然后叶某1就推那名五六十岁的男子,屋主就回家拿两把刀出来,当时一名妇女就拦住了屋主不让他拿刀,屋主就放下刀,捡起砖头砸向叶某1的脚,那名妇女和我妈妈又拉开了双方。叶某1就向外面走出去了,过了一分钟左右,叶某1就拿着一把小刀回来了,一开始并没有使用刀,当时对方四名男子就将叶某1打倒在地上,用砖头、长竹子、木方打叶某1,当时也有人在劝架的,后来叶某1站起来就用刀向后一捅,向对方一名年约23岁的男子捅去,那名男子就坐在地上了。屋主就马上叫三轮车送那名男子去了医院。打完架后叶某1就被他姐姐扶着去了医院,我和妈妈去了医院,没有看见叶某1,我妈妈就给钱我自己坐车回家了。6、陈某1的证言:叶某1是和对方四名男子打架的。对方四名男子我不认识的,一名比较老的男子,年约50岁,一名比较胖的男子,还有一名年约40岁中年男子,还有一名男子我没有留意。叶某1拿着一把刀,对方有名男子拿木方,还有名男子拿着两把刀。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我和叶某1在山后园朋友家里吃饭期间,我接到我儿子张培健的电话,当时张培健在电话里面跟我说其在东平镇一河两岸附近一民居被屋主弄伤了脖子。接着,我马上过去找到了张培健。当时那间房子的屋主(以下称呼为“A”)说张培健弄坏了他的门,要求我们赔偿。我当时跟“A”说我儿子张培健在阳江读书的,是当天下午才回到东平镇,应该不会是张培健弄的。但是“A”不相信我说的话,还掐住我儿子的脖子。过了一会儿,叶某1打电话给我问什么情况,我就把当时的情况跟叶某1说了。过了不久,叶某1就过来了。叶某1到了之后开始和“A”理论起来,叶某1和“A”吵着吵着就开始动手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对方的另外一名老年男子(以下称呼为“B”)跑回“A”家里拿出了两把菜刀,当时我看见“B”左右手各持一把菜刀对着叶某1乱划,“A”在附近找到一根木方殴打叶某1,期间叶某1也用拳脚殴打对方。我见况后,就马上过去拦开对方,不让对方继续殴打叶某1。我拦开双方后,看见叶某1的头部流了很多血。又过了一会儿,对方又来了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较胖的,以下称呼为“C”,另外一个中等身材,以下称呼其为“D”)。“C”和“D”到了后,“A”、“B”、“C”、“D”又开始和叶某1厮打起来,当时我看见叶某1拿着一把刀和对方打起来,“A”、“C”、“D”拿着木方,“B”拿着菜刀和叶某1打,期间我看到“A”持木方殴打叶某1,叶某1用手去挡,之后叶某1也用刀将对方那名较瘦的年轻男子(“D”)弄伤了。之后我看见叶某1的头部流出了很多血,左手的手腕处也被打伤了。打架当时,我看见对方四名男子中“A”、“C”、“D”都拿着木方,“B”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叶某1拿着一把刀,期间双方互相扭打在一块,我看见“A”持木方殴打叶某1,叶某1用手去挡,之后叶某1的左手受伤了,不知道是不是那时候弄伤的。7、叶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我听到我屋后有人在吵架,我就看到住在我屋后的一个年约60岁的“公仔”在骂三个小孩,说那三个小孩砸坏了他家的门,然后那三个小孩说不是他们砸门的,那个“公仔”就用手抓住那几个小孩的脖子,旁边就有一个年约50岁的妇女在劝开那个“公仔”,还有一个年约50岁的男子也在旁边看。然后我就看到陈某1开摩托车过来了,我才知道其中一个小孩是陈某1的儿子。然后陈某1就在那里和那个“公仔”理论,过了一会我弟弟叶某1也到了,他就帮陈某1在那里和那个“公仔”理论,吵着吵着,那个“公仔”就冲过来要打叶某1,我看到他们打架了,我就冲过去劝架,那两名男子拿着旁边地上的木棍、砖头来打叶某1的头部,叶某1就用拳脚去还手,等我们劝开的时候,叶某1的头部已经受伤了,流了很多血。我就回家拿车,打算送叶某1去医院,我刚走开,就听到背后又吵起来了,我就发现叶某1又和另外两名年轻男子打起来了,我就又过去劝架,大约打了1、2分钟,把他们劝开之后,我看到叶某1躺在地上,对方的那个年约30岁、微胖的男子也坐在地上说受伤了,我当时也没空理对方,我把叶某1扶起来,然后把他送到卫生院,我们到了卫生院门口,发现对方很多人都来了,叶某1怕又发生冲突,就说他要到阳江去治疗,叫我不要理他,因为我的儿子年纪很小,需要我照顾,我就从卫生院那里走回家了,然后叶某1就自己想办法出阳江去治疗去了。打架是陈厚多先动的手,然后叶某1也有还手,刚开始陈厚多没拿工具,后来他就捡起地上的木棍跟铁棍打叶某1。刚开始陈厚多拿着木棍一直从上往下“锄”叶某1,叶某1一直用手“挡”,后来叶某1倒在了地上,陈厚多就和另外那几名男子走近叶某1继续从上往下“锄”。十、被告人陈厚多的供述与辩解:我的左手尾指被那名男子用刀划伤,头部的伤口是我和那名男子扭打在一起时,撞到旁边的摩托车,摩托车倒下来砸到的头;林某的伤是我到医院时才发现的,怎么造成的我不清楚;梁某1是那名男子用刀捅伤的。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我散步到东平镇山后园我妹妹陈某3家门口,我看见我的妹妹陈某2和妹夫梁某2还有三名男子站在陈某3的家门口,由于陈某3对一些亲戚说过她家经常会有一些小孩去闹事,让我们帮忙留意一下是什么人。我看见那三名男孩就推测他们就是来闹事的其中三人,我就走上前去,三名男子孩就准备逃跑,我大喝一声:“不准跑,回来”,其中有两名男子就站着不动,还有一名男孩还想逃跑,我用手抓住他的手臂,另外一只手按住他的肩膀不让他逃跑。后来证实了这三名男孩就是经常来闹事的,我就说“你们打电话给你们的父母,不然我就带你们去派出所”,其中有两名男孩都说自己的父母在阳江,不肯打电话,但说出了自己父母的名字,还有一名男孩当场哭了起来,然后打电话给他的母亲,在电话里说他被我掐脖子。那名男子挂了电话后,那名男孩的母亲背着一个背包到了现场,对我们说“你打我的儿子,我要验伤”,陈某2就上前说:“这里有这么多人看见,我们没有打你的儿子”,那名男孩的母亲说“小孩子是不会说谎的,你就是打了我的儿子”,我们就争吵起来。然后她打了个电话说“快来”,挂了电话后对我们说“等下你们就有好戏看”。约两三分钟后,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黑色的助力车到了现场,直接开车撞向梁某2,梁某2往旁边躲开了,那名男子把车停在一旁,下车后对我们说“你想D紫(方言,意思是你想怎么样)”,梁某2说“你又想D紫”,那名男子走向那名男孩子的母亲,在她的背包里拿出了一把“牛百叶”刀,那名男子右手持刀朝梁某2捅过去,梁某2往后退了几步躲开了。我上前用右手抓住那名男子持刀的右手上臂,左手掐住那名男子的脖子按他按倒在地上,想把刀夺下来。这时我的外甥梁某1到了我旁边,用手想要按住那名持刀的男子,但没有成功,那名男子用力反抗,右手持刀用力往前划,我的左手尾指被他用刀划到。有一名刚刚在围观的女子过来用手抓住我的左肩部,将我拉开,然后再抱住梁某1。那名男孩的母亲就去扶那名男子起来,那名男子起来后持刀往梁某1的腹部捅了一刀,梁某1用手按腹部倒在地上。我就在旁边的地上捡起一张木板,想把那名男子手上的刀打下来,我举起木板由上砸下来,砸中了那名男子的头部,那名男子当时晕倒在地。我看见那名男子的手上还拿着刀,再举起木板往那名男子的左手砸过去,这时刚刚在围观的那名女子挡在我和那名男子中间,我就放下木板没有砸下去,当时我的手受伤了,没有力气拿着木板,就把木板扔到一旁。那名男孩的母亲过去扶起那名男子,那名女子看见我没有拿着木板,也过去帮忙扶起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起来后,拿着刀想过来砍我,但被那两名女子拦住。这时,我外甥女的丈夫林某到了现场,林某马上走到我们两拨人中间,把我们分开。然后林某发现梁某1受伤后就去帮忙,那名男子就往巷口哪跑出去,我看见那名男子手上还拿着刀,我在旁边捡起一个较小的木棍追过去,但是那两名女子就拦着我不让我去追。那名男子看见我被人拦住后,就回头,持刀向我捅过来,那两名女子看见后急忙去阻拦那名男子。我拿着木棍上前打那名男子,但没有打中,那名男子就往山后园通往元山仔的路逃跑了,我也没有追上去,然后到医院去处理伤口。我和叶某1互相扭打期间,我的头部撞到一辆摩托车导致受伤,叶某1持有一把俗称“牛百叶”的刀具捅伤了我的左手尾指,我持一根木板砸了几下叶某1的头部和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多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厚多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厚多与叶某1口角相争至相互推搡厮打,进而持械互殴而致其与叶某1、梁某1、林某受伤,陈厚多与叶某1互殴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陈厚多及其辩护人认为陈厚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厚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伙庆审 判 员 黄明晓人民陪审员 何卓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