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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国民与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民,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267号原告:孙国民,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段岗强,职务:总经理。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民与被告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国民负担。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