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和田金庚罗科曼康复医院与麦麦提敏·加马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民特2号申请人:和田金庚罗科曼康复医院,住所地:和田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阿卜来提·伊敏,该院总监。委托代理人:买买提艾力·买买提尼亚孜,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该院主要负责人,住址:和田市。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和田精神病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穆耶赛尔·阿卜杜卡地尔,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和田金庚罗科曼康复医院(以下简称金庚罗科曼医院)与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申请称:一、认定事实不清。和市劳人仲终字[2017]29-1号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就职期限自2015年6月6日伊始,与事实不符,导致裁决结果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二、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与2017年1月11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未通过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未交接工作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该裁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没有适用该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了该条规定,裁决时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三、严重违返裁决的法定程序。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申请人当庭提交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所写的”保证书”,被申请人予以否认,申请人申请对该”保证书”进行笔迹鉴定。该仲裁委没有正当理由也未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不予采纳,直接作出了该裁决,严重违反了裁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综上,和市劳人仲终字[2017]29-1号裁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答辩称: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实际工作时间是从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1月,并且是严格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裁决结果正确,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金庚罗科曼医院撤销仲裁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自2016年6月6日起在被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工作,职务为医生。2016年8月1日,双方签定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在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工作期间未依法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书面提交辞职申请,2017年1月19日,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批准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辞职。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以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未完成工作期间的病历书写、评估材料等工作为由,未支付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2016年12月工资2288元和2017年1月的工资1706元。麦麦提敏·加马力向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和市劳人仲终字[2017]29-1号终局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在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工作期间,拖欠其应发工资和未依法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拖欠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工作期间的工资并未依法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11日,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向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书面提交辞职申请,2017年1月19日,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批准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辞职,该行为可视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理应按月及时足额支付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应得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履行。故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理应由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承担自己应补缴的部分。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院以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未完成病历书写、评估材料等工作为由而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不予支付被申请人麦麦提敏·加马力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因申请人金庚罗科曼医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和市劳人仲终字[2017]29-1号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和田金庚罗科曼康复医院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和田金庚罗科曼康复医院负担。审判长 王 庆 波审判员 邱 红 成审判员 比艾尼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家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