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解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510号申请人:解某,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任永泽,衡水市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王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解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解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