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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解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510号申请人:解某,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任永泽,衡水市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王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解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解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逸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