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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王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王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080号原告:王丽娟,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洁雅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海峰,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云海林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负责人:李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娟与被告王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丽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海峰负担(已给付)。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