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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小霞与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霞,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赵恒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82行初58号原告:王小霞,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胡五青,山东五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000043484778。法定代表人:杨昭晖,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代伟,该局法制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天秀,该局房村派出所民警。第三人:赵恒柱,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霞诉被告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