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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瑞峰、河间市沙河桥镇方官庄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峰,河间市沙河桥镇方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峰,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沙河桥镇方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俊林,村委会主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峰与被执行人河间市沙河桥镇方官庄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瑞峰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瑞峰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齐发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