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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