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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德兴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42号罪犯刘德兴(化名张清),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广铁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刘德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刘德兴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德兴提请的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评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因质量差被扣0.5分,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7次,余分209分。溆浦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台账、考核审批表、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德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虑该犯在一审期间与被害人家属就所造成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