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涛与贾天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贾天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396号原告:姜涛,男,200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城县。法定代理人:于金艳,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艳,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贾天赐,男,200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城县。被告贾天赐法定代理人暨被告:贾洪军,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与被告贾天赐、贾洪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