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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覃海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覃海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883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负责人姚华兴,该分行党委副书记。被执行人:覃海凡,女,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覃海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6447.25元,已得款5663元,剩余标的未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子颜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