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李永俊与白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俊,白晓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323号原告:李永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晓东,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永俊与被告白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晓东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永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40.79元、误工费5454元、护理费1815.04元、伙食补助费1815.04元、交通费10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合计16424.87元。2、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0日上午,因被告驾车将原告母亲撞伤住院治疗,经元宝山区交警大队调解后,原告拿着母亲的住院病志、诊断书、医疗费单据等给被告送去,在被告住处门口,被告看完后嫌原告母亲住院时间太少,原告与其辩解,被告不容分说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就朝原告头部打来,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赤峰宝山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头皮血肿、脑震荡、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16天,经公安机关处理未果,故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424.87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诊断书一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诊断为头部外伤。2、病历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3、用药明细一份,证明原告住院用药情况。4、住院收据1枚,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住院费用。5、保险代理合同一份、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从事保险公司代理人工作,月平均收入5454元,证明其误工情况。6、公安机关询问李永俊、白晓东笔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过程。被告在举证期限未内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在平庄建高铁的施工人员,在平庄镇岭上村租住房屋。因被告驾车将原告母亲撞伤住院治疗,经元宝山区交警大队调解解决,2016年9月10日上午,原告拿着其母的住院病志、诊断书、医疗费单据等给被告送去,双方因住院费用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打在原告头部,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赤峰宝山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血肿、脑震荡、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16天,支付医疗费5240.79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424.8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犯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因原告母亲住院费用问题发生口角,被告用砖头打伤原告,具有一定过错,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应以原告实际发生的5240.79元为准。误工费按其提供的工资证明,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每日182元。护理费按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每日106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日100元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时间均按住院16天计算。根据就医路途及次数,交通费按50元予以考虑。对原告请求后续治疗费2000元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并未损害原告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等人格尊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晓东赔偿原告李永俊医疗费5240.79元、误工费2912元、护理费1696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50元,合计11498.7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李永俊负担88元,被告白晓东负担7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史永峰审判员闫雪竹人民陪审员任丽娜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