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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马德标、李玉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标,李玉兴,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标,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张传卫,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玉兴,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霞山区。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8号聚宝苑飞龙阁4186室、4187室。法定代表人:李艺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标与被执行人李玉兴、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29号嘉泰文华苑6幢一单元7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77**号]是被执行人李玉兴与案外人郭志毅、郭远庆共同共有的房屋,被执行人李玉兴所占份额为33%[证号:北房(2007)共字第00014053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桂0521执恢1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李玉兴所占的部分,因上述房屋目前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