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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九岭、冯志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九岭,冯志仑,冯小敬,宋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财保53号申请人冯九岭,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冯志仑,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冯小敬,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宋亚男,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冯九岭、冯志仑、冯小敬与被申请人宋亚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亚男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价值8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车辆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亚男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志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