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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永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884号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湖田小区2D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长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绚明,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斌,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永梅,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长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