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申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西罗城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罗城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武,莫桃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罗城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解放路富华商业大厦5号楼。法定代表人:邓东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柏华,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武,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桃情,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广西罗城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隆公司)因与宁武、莫桃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隆公司申请再审称,1、施工期间存在雨天及高温天气,应依合同的约定给予顺延交房,原判未予顺延是错误的;2、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一审法院使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应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请求再审法院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已在《环江世纪嘉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雨天累计超过30天,高温超过国家规定的,出卖人可在获得相关部门出具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后,交房期限据实顺延。广隆公司已在诉讼中提交环江气象局出具的2011-2014年晴雨表等证明材料,而二审法院也已查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均有累计超过30天的雨天及高温天气的事实,却没有给予任何顺延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覃 龙审判员 蔡向荣审判员 林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