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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永祥、黄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祥,黄晓军,戴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彭永祥,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晓军,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汽运城。被执行人戴六英,女,1979年2月6日,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彭永祥与黄晓军、戴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现被执行人黄晓军、戴六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