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高平市泫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王运马、郑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泫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王运马,郑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142号原告:高平市泫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法定代表人:朱文斌,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晓娜,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运马,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被告:郑宾,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山西省长治市。原告高平市泫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马、郑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高平市泫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泫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泫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5元,由原告高平市泫氏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栗晋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崔贝贝书 记 员 闫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