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宋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被申请人宋卫东,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卫东中国邮储银行账户:60×××3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