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元庆与被执行人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庆,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庆,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XX,女,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庆与被执行人XX离婚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XX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