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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元庆与被执行人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庆,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庆,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XX,女,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庆与被执行人XX离婚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XX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