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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党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党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74号原告:李传丰,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金玲,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丰与被告党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丰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