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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川06民终37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截止2017年8月16日被执行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800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被执行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9月起每月向申请人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每月支付时间为10日至20日期间,直至2018年4月支付完毕时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桂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