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梅桂斌诉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桂斌,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梅桂斌,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英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梅桂斌与被告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桂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李波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