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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贾学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贾学菊,王国华,黄顺,白万琼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751号之二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康,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学菊,女,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申请人:王国华,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河南省方城县。被申请人:黄顺,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新疆巴楚县。被申请人:白万琼,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学菊、王国华、黄顺、白万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学菊、王国华、黄顺、白万琼价值222439.8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一份责任限额为222439.89元的《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贾学菊、王国华、黄顺、白万琼;保险期间:自保全裁定出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本院制作(2017)新0106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贾学菊、王国华、黄顺、白万琼价值222439.89元的财产。2017年8月18日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贾学菊、王国华、黄顺、白万琼的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贾学菊、王国华、黄顺、白万琼价值222439.89元的财产。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