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发荣申请执行陈芸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荣,陈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43号之一申请人:李发荣,男,生于1974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住德昌县。被执行人:陈芸芬,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李发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342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芸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405元,由被执行人陈芸芬在XX嘉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XX嘉遗产只有车牌“云ⅹⅹⅹⅹⅹⅹ”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现陈芸芬自愿将其子XX嘉车牌“云ⅹⅹⅹⅹⅹⅹ”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作价人民币20000元抵付给李发荣和吕玉均(另案申请执行人)共同所有,李发荣自愿放弃剩余案款。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