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枧信用社、郑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枧信用社,郑彩玲,郑必荣,戴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枧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高枧乡高枧方下洋开发区甬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50690。法定代表人杨斌。被执行人郑彩玲,女,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必荣,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戴爱芹,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枧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彩玲、郑必荣、戴爱芹(2017)浙1022执68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郑必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必荣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必荣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必荣在三门县广源橡胶制品厂处有10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必荣在三门县广源橡胶制品厂处所有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