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雪华、吕凤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华,吕凤焕,梁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867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嵩,该行职工。被告李雪华,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吕凤焕,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梁伟,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李雪华、吕凤焕、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