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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万君媚、吴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君媚,吴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万君媚。被执行人吴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万君媚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号思域牌小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作出了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万君媚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号思域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啸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