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万君媚、吴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君媚,吴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万君媚。被执行人吴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万君媚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号思域牌小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已经作出了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万君媚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号思域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啸尘 来源: